最高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还能否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40) 点击:161 |
山东律师分析案情裁判要旨 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是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案例索引 《青海新T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L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905号】 争议焦点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还能否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新T公司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否应进行再审审查的问题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是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本案新T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T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T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T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T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二)吴*永是否履行投资义务的问题 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及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案涉合同中万L公司的义务实际由吴永承担,即项目建设资金所需工程款及配套所需资金应由吴永垫资直至本项目营销所得款项资金回笼。(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判决新T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吴永支付工程款,证明在案涉资金回笼前的工程款垫资人为吴永。案涉房屋已经对外销售并回笼资金,新T公司已经向吴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依据《合作协议书》约定,新T公司从营销所得款项中支付工程款后,扣减相关成本,应当向吴永分配利润。新T公司认为吴*永未履行投资义务,不应分配利润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三)案涉项目是否因欠税存在亏损,应否分配利润的问题 新T公司再审中提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税务部门对新T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新T公司少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合计39171858.40元,并罚款19401044.60元。新T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已缴纳税款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将吴*永认可的欠缴税金39607580元计入成本并从营销款总额中扣除。考虑原判决已扣除的税款39607580元大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新T公司欠付税款39171858.40元,以及新T公司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应由纳税主体新T公司自行承担。另外,新T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达9700万元。因此,新T公司以上述新证据主张本项目税款未缴纳而存在亏损,不应进行利润分配的再审理由,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四)新T公司应否支付利息400万元及违约金350万元的问题 《合作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从未分配的项目利润中支付垫资一方垫资利息400万元,项目营销所得款资金回笼后应优先支付工程款、垫资利息,并分配项目利润。吴*永已履行垫资义务,新T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垫资利息400万元。新T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垫资利息,也未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350万元。新T公司关于不应支付垫资利息及违约金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来源:法门囚徒 作者:金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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