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郑丽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贩卖毒品十四次,经过郑律师辩护获轻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1-10 10:19)    点击:205

律师观点分析: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太检公诉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8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胡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11月至20203月,被告人代某从网上购买冰毒后用于自己吸食及向他人售卖,共向他人销售12.8克,尚未销售19.7克;被告人胡某向齐某、曾某倒卖冰毒共计10.8克。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指控其向齐某贩卖毒品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仅是介绍联络,不属于贩卖毒品,也只帮曾某联系了五、六次,贩卖的总克数约为45克。

胡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第一,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第二,指控胡某向齐某贩卖6次毒品共3.6克的证据不足,其中胡某没有加价获利的部分不应视为贩卖毒品,次数最多不超过4次,重量不超过2.4克;指控胡某向曾某贩卖毒品的转账记录来源不明,其中胡某没有加价获利的部分不应视为贩卖毒品,有一次四份毒品中有一袋是半袋,次数最多不超过5次,重量不超过3.9克;代某每次交易时都掺杂其他粉末进行勾兑,毒品纯度低。第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低。第四,胡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郑丽芳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丽芳律师,郑丽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郑丽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39685992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郑丽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岛律师 | 青岛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郑丽芳律师主页,您是第8797位访客